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富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11359号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闫芸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利,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富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富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