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2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