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与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3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文景广场9栋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8层814、815、816、8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兴新泰物联网科技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