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150号
原告:广汉卫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卫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圣,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伟,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治。
原告广汉卫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竹远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汉卫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汉卫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