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85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职工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601号房。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