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664号
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长春市财政局职工住宅小区8号楼1**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德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银杏路212号。
负责人:***,系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华,系该街道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德容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德容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6297元,退还给原告长春市御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 禄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