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2执18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余峻岭
申请执行人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峻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余峻岭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诉讼费、案件执行产生的租房费和搬运费共计人民币650000.00元后视为申请人与被行人因(2016)云0112民初字第195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余峻岭已履行了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6500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产生的评估费人民币9278及执行费人民币89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195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