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保140号
申请保全人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701270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7-13号
委托代理人:李杰、周婧,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北市区。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原告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供位于昆明市烟草二号金域蓝湾小区13幢402号(产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昆明恒鑫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蒲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