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彬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腾彬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德中绿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2民初94号
原告:沈阳腾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8-14号2-3-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德中绿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91-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腾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德中绿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腾彬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71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在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