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5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安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名下银行存款487064.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