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终2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阳市三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牛红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龙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安阳市三水科技有限公司、***、安阳隆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宁小昆
审判员***
审判员苗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