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4民初3204号
原告: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与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拟庭外调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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