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81民初378号
原告:*风波,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水电安装,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51#商铺5室(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873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第三人***的儿子。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被告***的父亲。
原告*风波与被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鄂038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鄂03民终2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风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风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