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民初129号
原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51#商铺5室。
法定代表人: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留怀,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192号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王雅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27日,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宏友
人民陪审员 陈明绪
人民陪审员 肖和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梁 茵
书 记 员 王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