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51#商铺5室(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87324W。
法定代表人:夏超,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毅,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7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本案与上诉人无关。2.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北省监利县,本案应由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毅签订的《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如出现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因该合同的甲方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涉案合同与其无关的上诉主张,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旭慧
书 记 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