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湖北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申请执行人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鄂112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款2543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工商、网络银行及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12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款254300元。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