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23民初163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51#商铺5室(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873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与被告武汉北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