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麒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与大庆麒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3357号
原告: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松滨路**。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大庆麒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与被告大庆麒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因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送达地址,且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本案送达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