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想明,局长
被执行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235388。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8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农民工工资605076元,罚款4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胡德生
审判员 李会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