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阳县天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小店镇高速公路引线南。
法定代表人:成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汝阳县天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汝阳县天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在规定预交上诉费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汝阳县天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之内按时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汝阳县天彩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