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15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栗恒与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17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9日、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3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5日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6月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5.2018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过程,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赔偿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