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艾麦提·喀依木、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102执恢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维吾尔族,1976年4月5日生,城镇居民,住新疆巴楚县。
委托代理人:**********,男,维吾尔族,1987年3月5日生,住新疆巴楚县。
被执行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委托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郑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A×××××号“五菱”牌、豫A×××××号“五菱”牌、豫A×××××号“长安”牌车辆,但未实际掌控无法处置;其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