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2财保38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伊宁县。
被申请人:新疆绿丰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红,男,汉族,约38岁,系新疆绿丰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采购园区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经理,住伊宁市。
申请人***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伊犁金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40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绿丰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伊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绿化养护服务费4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