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17号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冻结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行)、***(信用社、邮政、桂行、工行)名下银行存款104092.6元,实际冻结25902.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