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13280B,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百花岭路10号百花苑小区7号楼4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学。
被执行人张正学,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张正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7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还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德教
审判员 黄承产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