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0号百花苑小区7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正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国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桂10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股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现执行到位94168.73元,但仍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吉诚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黄承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