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1631号
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南宁科德五金机电城31幢二层A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9701576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园,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229号港达花园C号楼5单元4层5-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K95MX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天龙,广西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后,现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4元(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52元由原告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志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