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114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7769.49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7769.4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