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凯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629号 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凯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淑珍: 关于申请人广西集晖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淑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冻结***凯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行、工行)、广西***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行)、陈淑珍(农行、邮政、建行、支付宝)名下银行存款1112420.29元,实际冻结16.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