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486号
原告:广西国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象大道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1栋六十六层6616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8号楼6层601。法定代表人:***。原告广西国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因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骆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