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81执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路镇水平村容岑一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KCYXG39。
法定代表人:孙正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文,**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36-1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107424。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强,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市顺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渡镇义新桥东街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068880358H。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顺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桂048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混凝土款16906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8元,并承担执行费19406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顺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以其承建的位于**市××镇××街××号楼××单元××号房××商品房作为抵债物,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混凝土货款,以被执行人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为准,上述商品房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执行费19406元由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9日下午汇至法院账户;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481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志鹏
审 判 员 赖德孟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一桉
书 记 员 冼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