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十一层1109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107424。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锋,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冬梅,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马路镇水平村容岑一级公路边(**市马路镇水平工业石材加工园区内15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KCYXG39。
法定代表人:孙正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顺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南渡镇义新桥东街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068880358H。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市顺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21)桂048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6元(上诉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8元,由上诉人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黎经耀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潇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