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2民初2935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兰,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107424。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
被告:广西美尔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梧州市中和陶瓷园产业园区腾源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75TU94。
法定代表人:萧志强。
原告***诉被告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美尔奇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原告以被告广西驷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其项目管理人员代为垫付工程款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建锋
书 记 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