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关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3942.32元及利息,执行费34139.4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春生
审 判 员  潘富生
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