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尖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恒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总经理。
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西街。
负责人石建成,经理。
原告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如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山西省儿童医院桩基工程供应混凝土,同时合同对混凝土的单价、结算付款办法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原告供应的混凝土价款为152882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1228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系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88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未出庭应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山西省儿童医院桩基工程供应混凝土,同时合同约定,工程砼单价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不得随意调整;以实际磅单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结算付款办法为按每个月所供砼总量,到次月10号前一次性付清,如不付清,乙方有权终止供货,并且甲方每个月支付给乙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价值为152882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122882元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砼批量供应结算书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双方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在《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签字盖章确认,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系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应由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案二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举证也未答辩及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228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3928元,由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二十九
审 判 长  赵智宏
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史建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