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五台县神西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五民初字第67号

原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志,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台县神西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福康,系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郑鹏伟,系该乡司法助理员。

原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冶建筑公司”)诉被告五台县神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神西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冶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志,被告神西乡政府委托代理人郑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在五台县乡镇办公设施危房改造工程中,原告承揽被告的办公用房重建工程。2010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767849.41元,除已支付310000元外,剩余1457849.41元,至今未付,有被告方出具的债务说明为证,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工程款1457849.41元。

被告神西乡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之前,被告神西乡政府一直在20世纪70年代修建的旧土建结构房屋和窑洞中办工,年久失修。2009年在县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乡镇办公设施危房改造中,原告东冶建筑公司承揽了被告神西乡政府的办公用房重建工程,建起了新的办公楼,该工程于2010年5月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767849.41元,除已付310000元外,剩余1457849.41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方提供由被告神西乡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出具的《关于神西乡人民政府办公楼债务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2009年前,神西乡政府一直办公于20世纪70年代修建的破旧房屋中,房屋为土建结构和窑洞,由于年久失修,造成屋顶渗雨,根基下沉,墙体裂缝,属于典型的危房,对乡政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2009年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东冶建筑公司施工盖起了新的办公楼,大大改善了乡政府的办公条件。至2010年5月,神西乡政府欠东冶建筑公司1767849.41元,2010年5月至现在神西乡政府共支付东冶建筑公司310000元,到现在还欠东冶建筑公司1457849.41元。该说明落款加盖有被告神西乡政府的公章,并有被告方会计郭俊文加注的意见“账务情况属实,按上任领导移交来的账务核实”。审理中,本院就上述事实调查郭俊文,郭俊文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提供加盖有五台县神西乡旅游开发办公室公章的明细分类账予以佐证,该账务往来是以该乡旅游开发办公室进行结算,实际是神西乡政府的欠款。

庭审中,被告方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就是欠1457849.41元,乡政府现在没钱,有了钱马上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神西乡政府尚欠原告东冶建筑公司工程款1457849.41元,不仅有被告方出具的《关于神西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债务说明》予以佐证,而且有被告方财务人员郭俊文的证言及相关账务凭证相印证。上述欠款双方均认可,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台县神西乡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五台东冶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57849.41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1元,由被告五台县神西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喜和

审 判 员  李少政

人民陪审员  罗星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