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执监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东冶西街。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与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小店劳仲(裁)字2015第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105执恢3号。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1执1172号。.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小店劳仲(裁)字2015第71号仲裁裁决书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