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81民初99号
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840123464。
法定代表人:罗生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满芬,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33034F。
法定代表人:罗桂发,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56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52564.5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赣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向本院提出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564.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2.82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饶广宁
人民陪审员  罗慧琼
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