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永丰大道绿海星城君悦苑1栋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33034F。 法定代表人:**发,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