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永丰大道绿海星城君悦苑1栋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33034F。
法定代表人:**发,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