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

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789号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8号27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33034F。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8150元(含账户)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土地、股票、债券、车辆、机器设备、货物等其他资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150元(含账户)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土地、股票、债券、车辆、机器设备、货物等其他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的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61元,由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