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

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789号之一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8号27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33034F。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