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7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8号27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33034F。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赣0825民初178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安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150元(含账户)的冻结或解除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土地、股票、债券、车辆、机器设备、货物等其他资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1761元,由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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