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

3449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3449号之一
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平路11号1幢1-2层、2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嫚,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丁中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30元,合计人民币1967.50元,由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