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杭州迈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904号
原告: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4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B23667G。
法定代表人:宋为民。
委托代理人:夏晨晨、季昀,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迈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平路11号2幢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6532975M。
法定代表人:刘德光。
被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平路11号1幢1-2层、2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6614050X。
法定代表人:刘德光。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海斌、杨树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迈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颜术新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褚衍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施水娇
代书记员 王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