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3449号
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平路11号1幢1-2层、2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光。
被告: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丁中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苏尔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