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8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1653455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县***镇塘里村石壁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63375169J。
投资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县。
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赣0323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所有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所有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星台山庄、****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保全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