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医院与阜阳安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阜阳安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221民初1987号
原告临泉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阜阳安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锅炉公司)、阜阳安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设备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临泉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贺峰,被告安固锅炉公司与被告安固设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两辆车辆事故发生于立体车库的质保期和维修保养期内,临泉县人民医院在向车主赔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关于皖A×××××轿车,临泉县人民医院在向车主齐庆赔偿后,已向人财保险公司理赔,人财保险公司理赔后也已向安固锅炉公司追偿,故该车辆的损失已实际赔偿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皖A×××××轿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浙A×××××轿车,虽然原告因此次事故赔偿受损车辆车主117142元,但原告与第三者签订赔偿协议时,未经过被告同意,且该车辆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浙A×××××小型轿车现有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浙A×××××车辆于2020年1月22日的评估价值金额为68142元,该评估报告书系原告提交,被告也予以认可,对于该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现有价值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但原告在向车主赔偿并取得浙A×××××车辆后擅自以4000元价格出售,而被告对该处理价格不予认可,经释明,原告也不愿意与被告就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调解,导致该车辆的实际损失无法核实,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浙A×××××轿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举了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及本院依法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4月5日,原告与安固锅炉公司签订了《临泉县人民医院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将临泉县人民医院地上五层立体车库交给安固锅炉公司采购、安装,质量保证期为自安装调试合格起3年。2019年8月8日,原告与安固设备公司签订了《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将车库交给安固设备公司维护、保养,保养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 2018年4月20日,停放在原告立体车库内的皖A×××××轿车从高空车位坠落,后经安固锅炉公司检查确认,系该立体车库4层提升轴断裂导致车辆坠落,并出具了整改措施。2018年4月28日,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公司)定损,阜阳市恒大旭日福特4S站出具维修协议书,认为皖K×××××轿车如按维修处理,维修金额为46000元。2018年6月11日,皖K×××××轿车车主齐庆诉至本院,要求临泉县人民医院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157194.04元。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2018)皖1221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临泉县人民医院赔偿齐庆财产损失125000元,诉讼费543元由临泉县人民医院承担。2019年1月3日,临泉县人民医院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人财保险公司,要求人财保险公司赔偿125543元,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2019)皖122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财保险公司支付临泉县人民医院理赔款45500元。2020年5月20日,人财保险公司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安固锅炉公司追偿其已支付的理赔款45500元,2020年5月28日,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调解,安固锅炉公司支付人财保险公司理赔款43500元,现已履行完毕。 2020年1月22日,停放在临泉县人民医院立体车库内的浙A×××××车辆坠落,后经安固锅炉公司检查出具抢修单,系该立体车库A区302提升轴断裂导致车辆坠落。2020年4月22日,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浙A×××××小型轿车现有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浙A×××××车辆于2020年1月22日的评估价值金额为68142元。2020年10月14日,浙A×××××轿车车主马万明诉至本院,要求临泉县人民医院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80000元。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2020)皖1221民初95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临泉县人民医院赔偿马万明财产损失117142元,诉讼费900元,浙A×××××轿车归临泉县人民医院所有。 诉讼中,被告安固锅炉公司与安固设备公司自愿对临泉县人民医院的合理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临泉县人民医院在向马万明赔偿并取得浙A×××××轿车所有权后,于2020年11月5日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了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临泉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7元,由原告临泉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东明
书记员  陈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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