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3301号 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兰州经济开发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64号气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谅解付款协议书》,双方纠纷已和解。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6元,减半收取4383元,由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棣 书 记 员 胡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