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受理。2022年5月5日起本院先后3次通过集约、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号,因有在先冻结信息或数额太小等原因未予强制扣划。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无证券、税务登记信息,也均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车辆、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保险登记信息,***、***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
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陆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1.甘肃陆建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9495431.0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为386914.58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2.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对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2号楼3号地下商场、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3号楼6号地下商场、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4号楼7号地下商场、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5号楼9号地下商场、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5号楼10号地下商场、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6号楼11号地下商场、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文化中心25号地下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40490元;5.执行费77010元。逾期未履行。
2022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甘谷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谷县南侧恒盛**2号楼二层商场共833.09平方米,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该房屋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不动产证明号:甘(2020)甘谷县不动产证明第号,抵押期限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抵押金额400万元;该房屋有查封登记,查封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21)甘0102执保2261号和(2021)甘0102民初11100号,查封期限2021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6日,被查封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1号楼三层商场共350.587平方米,产权证号:甘(2018)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1号楼二层商场共855.09平方米,产权证号:甘(2018)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上述房屋均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动产证明号:甘(2020)甘谷县不动产证明第号,抵押期限2020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抵押金额1100万元;该房屋查询当日无查封登记。查询到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屋(详见查询编号为2022号甘谷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该房屋均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分别为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1200万元、1400万元、1350万元、1260万元、1035万元、1430万元、1250万元、1330万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抵押金额2800万元,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1025万元,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620万元、104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380万元,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抵押金额1900万元以及本案的抵押物:位于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文化中心25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26.96平方米;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6号楼11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15.7平方米;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5号楼10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221.87平方米;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5号楼9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613.36平方米;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4号楼7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85.21平方米;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3号楼6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63.2平方米;甘谷县南滨河中路南侧恒盛**2号楼3号地下室负一层,产权证号:甘(2017)甘谷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806.9平方米;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不动产证明号甘(2019)甘谷县不动产权证明第号,抵押期限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2日,抵押金额1500万元。2022年7月5日,本院查封了天水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的上述抵押物,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5日。
本院(2021)甘050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受疫情的影响、现阶段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成交量下降等不利因素,暂对抵押物不予处置,因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中对上述抵押物之外查询到的财产未作处置。2022年11月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进行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其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9922835.61元及利息、罚息,及执行费77010元均未执行到位。虽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抵押物因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成交量下降等客观原因影响暂不予处置,调查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有抵押等亦不宜处置,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