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111号
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创新三路60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9974567。
法定代表人:葛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娇,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银,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327.5元,由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海瑜